河北省义务工作者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河北省义务工作者协会(简称河北义工协会,英文译名Hebei Volunteer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我省义务工作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竭诚为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有用有效的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遵守道德文化,传播义工服务理念,热情服务社会;

(二)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致力于推动河北省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三)组织开展有益于社会弱势群体及人类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开展敬老、抚孤、助残、助弱、助学等各种公益救助活动;

(四)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活动,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公益事业的义务工作者组成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

(五)组织本协会会员重点开展社区公益和义务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社会义务服务项目;

(六)进行公益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学习,加强同各地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并尽可能整合资源,有效联合,扩大平台,为更多需要帮助的地区和群众提供援助;

(七)组织开展我省义务工作者知识、概念、意义等培训活动,提升和壮大从事义务工作者的力量,以更好地为社会和需要帮助的群体及个人提供服务;

(八)积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授权事项,反映各界人士对公益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义工标准提供参考。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主要是河北省内热衷从事公益义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院校、相关公益机构和组织及个人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具有奉献精神;

(四)具备与所参与的义务服务项目及活动的基本素质;

(五)能从事一定时间的义务服务工作;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义工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义工委员会通过;

(三)审核通过后,参加新义工入会培训;

(四)培训合格后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和请求协会维护其在协会及协会的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参加本协会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六)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八)妥善使用和保管义工服务证和标志。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会可考虑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

1、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利用义工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3、违反法律或本协会章程的行为;

4、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累计服务不足10小时将视为自动退会;

五、退会时应交回义工服务证和标志。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请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兼任本协会副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注册资金三万元由法定代表人提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资金;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