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义务工作者协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义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运作,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是由自愿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个人和单位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协会宗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组织义工服务社会,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策划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二)开展义工招募、培训和管理;
(三)搭建志愿服务信息平台;
(四)宣传志愿服务文化;
(五)承接政府和社会委托的公益项目。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五条 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个人会员:年满18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认同协会章程,自愿参与志愿服务;未满18周岁个人,需经监护人签字认可。
(二)单位会员:依法成立的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七条 入会程序:协会公众号注册小程序提交单位及个人资料。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协会活动及培训;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维护协会声誉;
(三)完成交办的志愿服务任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申请,连续两年未履行义务自动转为名誉会员;严重违规者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职权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监事会;
(三)审议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责包括: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制度;
(三)决定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三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付秘书长二名,负责日常事务,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四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财务和活动合规性,成员不得兼任理事。
第四章 义工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服务范围包括扶贫助残、社区服务、环境保护、应急救助等领域。
第十六条 服务流程:需求对接→项目策划→义工招募→培训→实施→总结评估。
第十七条 义工权益保障:
(一)提供服务所需培训和物资;
(二)记录服务时长、义工积分并出具证明;
(三)义工积分可兑换相应服务或物资。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活动或传播非法信息。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合法收益。
第二十条 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分配。财务收支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每年公布财务报告。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表现突出的会员授予“优秀义工”称号;贡献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公开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章程的会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资格或除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求增加应急管理、项目评估等细化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