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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工协会义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河北省义务工作者协会 作者:  2014-12-04 17:01:25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的服务工作,全面推进河北省义务工作者协会健康发展,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义工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义务工作者、义工组织及义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并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经过注册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资源,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参与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义工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义务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团体义工。
 

  第四条 义工服务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参加和服务的原则;坚持不为任何物质报酬、无偿服务的原则;坚持登记注册、依法服务的原则;坚持严格程序、严格纪律、诚信服务的原则和奉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 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安老抚幼、助残济困、助医助学、保护环境、社区服务、公益服务、紧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六条 河北省义务工作者协会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义工工作,各地市、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义务工作具体项目的落实。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参与义工服务,宣传慈善义工精神,维护慈善义工及慈善义工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义工服务接受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义工
 

  第九条 义务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拥护河北省义工协会章程;
 

  (三) 热心参与慈善事业;
 

  (四) 自愿从事义务服务;
 

  (五)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工作能力;
 

  (六)年从事义务服务达到50小时以上。

 

  第十条 团体义工的条件由省义工协会审批,通过。
 

  第十一条 义工的登记和注册
 

  (一)自愿从事义务服务的人员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向河北省义工协会提出申请;
 

  (二)河北省义工协会工作人员对申请登记的义工进行面谈咨询并组织进行义工基础培训;
 

  (三)对符合义工条件的个人填写《河北省义务工作者登记表》,并建立档案;
 

  (四)登记义工培训合格后,按区域或编入义工服务组织,一年内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以上者,由河北省义工协会给予正式注册;
 

  (五)正式注册的义工,确定服务项目,赋予义工编号,并发给《河北省义务工作者工作证》和《河北省义工标志牌》;
 

  (六)河北省义务工作者协会不收取会员任何会费;
 

  (七)义工服装由协会统一制作,按成本由义工自行购买。
 

  第十二条 义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义工组织的合法性有知情权;
 

  (二)有选择与个人知识、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
 

  (三)有获得服务指导和培训机会的权利;
 

  (四)有了解参与义工服务的价值及成效的权利;
 

  (五)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组织的权利;
 

  (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的权利。
 

  第十三条 义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义工的章程;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不得以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背景及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注册义工退出自由,退出时应向所在义工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证》和《河北省义工标志牌》;注册义工无正当理由1年内累计服务不足50小时或不参加义工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注册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义工章程的行为,经河北省义工协会批准后予以除名。
 

  第三章 义工管理组织
 

  第十五条 河北义工协会设立河北省义工管理中心,是河北省义工协会的内设机构。在各地市、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义工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河北省义工管理中心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义工服务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义工和义工服务工作的档案;
 

  (三)负责义工的招募、培训、活动等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表彰;
 

  (四)负责组织各地开展义工服务活动;
 

  (五)负责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六)负责为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七条 义工工作委员会由义工推举产生
 

  (一)义工工作委员会原则上不超过11人,实施单数、多数表决制;
 

  (二)义工工作委员会的人员兼任策划、组织义工团、财务、宣传等工作负责人。
 

  第十八条 义工组织开展义务服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义工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义工组织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义工。义工组织应当依照义工服务计划开展义务服务。义务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义工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
 

  第二十条 团体义工以集体形式开展义工服务的,应当在活动前报义工管理中心批准,活动后将义工服务情况报义工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义工组织的工作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义工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义工的监督。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义工公布。
 

  第四章 义工服务
 

  第二十二条 义工应在义工组织的安排下开展义工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义工组织提出服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要求义工服务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
 

  (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义工在从事义务服务期间应统一着义工服并佩戴统一印制的《河北省义工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 义工主要承担实施安老、抚幼、助残、济困等社会救助服务;参与改善社会生活的社会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活动;参与重大灾难、事故的救援服务等。
 

  第二十六条 每次义务服务工作结束时,由小组填写服务记录,经服务对象签字确认,报所属义工组织认定登记。
 

  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义工协会义工管理中心为注册义工逐一建立《义务工作者终身档案》,义工从注册到服务、到绩效评估、晋升星级、嘉奖等全部载入档案并终身保留。
 

  第二十八条 依据义工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进行“星级”义工评选,义务服务时间累计达100小时以上的、200小时以上的、500小时以上的、1200小时以上的、3000小时以上的,分别由河北省义工协会授予一星级义工、二星级义工、三星级义工、四星级义工、五星级义工称号,颁发“星级义工证书”,佩戴“星级义工标志牌”;
 

  协会按年度进行评优、评奖活动,设立“美丽心灵”、“优秀义工”、“义工标兵”、“特殊贡献”、“年度影响力奖”等荣誉称号;
 

  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社会反响良好或者累计服务时间较长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杰出贡献银星奖;
 

  服务年限长,社会影响大,成绩显著,贡献很大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终身成就金星奖,由河北省义工协会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义工的奖励及“星级”义工的评选,由各义工组织负责推荐,河北省义工协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条 每年6-7月份举行义工工作总结及晋星、表彰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和形式由义工管理中心按每年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当义工年老、患病和有困难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义工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义工作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在开展义工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损害的,义工依法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慈善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 冒用义工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给义工组织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义工组织应予批评、警告直至劝退、开除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代表大会通过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经河北省义工管理中心同意派往外地从事义工服务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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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热线:0311--6802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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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河北省义工协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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