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北义务工作者协会官方网站! 义工资料下载
河北省总站
首页>政策法规 > 河北省义务工作者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义务工作者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来源:河北省义务工作者协会 作者:  2015-09-17 10:47:20


第一条 为做好河北省义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河北省义务工作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一切会费用于本协会工作的正常开支,不得用于其它。
第四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会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一)本次会费收取工作,采取只收取会长、副会长会费形式。于本次理事会后,一次收取各位会长、副会长会费30000元整,其余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会费不予收取。
(二)各地市分会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30000元/年,交纳省协会;其余各级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由各地市分会会长,视本地情况,自行安排。  
(三)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顾问委员会顾问争取自愿交纳的原则缴纳,各位会员会费按照自愿缴纳的原则,自愿交纳。
注:各地市会费需缴纳至省协会,除会长会费外,其余会费下拨至各分会,在省协会监督下,自行管理支出。
第六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七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八条 对于无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九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用于与本协会无关的任何地方。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在会员大会报告中要依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北省义务工作者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河北省义务工作者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注:
会费交纳方式:
1)直接送达:
石家庄平安南大街槐北路8号(省军区宿舍第三排2层楼203)
2)银行转账:
收款人全称:河北省义务工作者协会
开户行:中国银行平安南大街支行
账号:101326055921
(请注明发票及贴邮寄地址及收件人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
 

关键词: 河北省 会费 工作者 

责任编辑: